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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如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進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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