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209,2016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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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李宗蒲
被 告 王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基隆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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