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小,706,201705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楊菀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賴虹羽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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