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1368,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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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鄭重德
被 告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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