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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鄧佳蕙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王東榮
王澤閎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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