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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祖賜
訴訟代理人 唐榮燦
唐景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44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惟其第二項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之金額,非如原審駁回之部分,此部分請上訴人自行斟酌,本院先以上訴人第二項較明確之聲明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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