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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23號
原 告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張加玲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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