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723,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23號
原 告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張加玲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