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809,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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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09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葉家宇律師
陳仕儒律師
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Danny Zheng)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方意欣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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