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簡,89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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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原 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貽稜
訴訟代理人 王正元
被 告 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訴訟代理人 紀金水
申哲律師
被 告 僑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員嶠
訴訟代理人 林慧婷
郭虹吟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㈠被告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現代主委經公所准予備查之相關公函,及㈡被告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被告僑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針對系爭臺北市○○區○○街000 號8 樓露台(即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 年12月11日北土技字第10430002094 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四之8 樓平面圖所指8 樓露台)部分,於104 年8 月8 日於蘇迪勒颱風前後係由何人對該露台有使用管理維護之權限及義務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被告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上述㈠、㈡得合併於一書狀內說明),繕本均請以雙掛號寄予原告及另一被告(二被告利害關係可能不同),否則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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