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5,湖訴,19,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9號
原 告 謝戴惠貞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魏太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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