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205,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行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秀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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