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429,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429號
原 告 青春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秀娥
訴訟代理人 黃以帆
被 告 謝文誠
被 告 蔡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2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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