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258,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簡字第 258 號
原 告 潘楊金針
訴訟代理人 潘參豪
被 告 王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7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修復房屋漏水,並賠償新臺幣(下同) 9 萬 4,500 元,嗣於民國 106 年 3 月 22日減縮其聲明,僅請求 4 萬元。

是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係請求給付金錢,且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應屬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1 項所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事件。

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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