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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3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陳安琪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徐泓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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