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小調,34,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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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吳聲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 、2 款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以「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為對象,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但未提出該帳戶所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致本院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又本院業已函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送該帳戶之開戶申請文件,經該行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檢送該帳戶開戶資料影本,請聲請人到院聲請閱覽(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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