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147,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謝翰儀
被 告 林昆慶 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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