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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蔡國進
詹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十九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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