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簡,38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蔡國進
詹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十九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