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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於聲請狀內載明本件欲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為何。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本件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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