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6,湖聲,2,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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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唐香然
唐香燕
陳宗琦
相 對 人 俞月娥
楊肇成
楊肇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同為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聲請人欲出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故寄送存證信函予相對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於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結果,均遭郵務人員以「查無其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俞月娥、楊肇熙、楊肇成分別於民國96年3 月3 日、89年5 月18日、79年12月7 日遭戶政機關註記其戶籍已遷往國外等節,固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民國106 年2 月14日北市內戶資字第10630126900 號函在卷可查。

惟相對人俞月娥、楊肇熙、楊肇成分別於84年5 月、92年2 月、84年12月申換領護照時,各表明其外國地址為:「9041 SANTIAGO DR. HUNTINGTONBCH CA92646」、「10406 Falcon Ave Fountain Valley CA92708」、「9041 SANTIAGO DR. HUNTINGTON BEACH CA92646」,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 年2 月16日領一字第1065106125 號函附卷可查,是其住居所地尚非不明,聲請人亦未提出已向該外國地址為送達經退回之相關證據,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所定預知雖依同法145條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自尚難僅因相對人現未居住於我國等情,即認有何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

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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