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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貞均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 告 德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欣怡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2 時 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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