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1434,2018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北小字第3673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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