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簡調,571,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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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71號
原 告 梁瑜芳
被 告 强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4,3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38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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