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7,湖小,1280,2018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280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吳淑霞
被 告 姚瑞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姚瑞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 語言系統1 套,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萬8,756 元,除已付之頭期款4 萬元外,餘款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8 月5 日起至108 年6 月5 日止,共分23期繳付,每期為7,772 元。

若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

詎被告僅繳付11期完畢、第12期則僅繳付5,128 元,迄今尚有8 萬8,736 元尚未清償,屢經催索,均未置理等情,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8 萬8,7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分期價款乙節,有購買合約書、約定條款、分期付款明細表可證,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因此,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 萬8,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7 年12月6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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