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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訴訟代理人 祝永連
被 告 詹悅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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