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蔡興諺
被 告 鄭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