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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084號
抗 告 人 郭博光
上列抗告人與吳敏帆、林秀芬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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