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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林裕富即林自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裕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9.68%計付,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
若未如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5年8 月8 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伊1 萬4,217 元(本金)未給付。
被告另於92年8 月2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即伊信貸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5.87%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7.97%)計付,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
若未如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5年5 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伊1 萬472 元(本金)未給付。
又被告於90年11月8 日起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 -0000 號)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應依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所定日期及方式繳付,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另應按伊公告之差別利率計付利息(惟伊得視被告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外,並應加計違約金。
惟被告截至95年12月22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17萬2,163 元(本金15萬1,000 元、餘為已到期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總計被告積欠19萬6,85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開帳款之事實,有貸款契約書、約定書、貸款繳息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滯納利息及違約金明細、歷史交易大量明細可證,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1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附表:
┌─┬───────┬──────┬────────┬─────────┐
│編│ 欠款名目 │ 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用 │ 違約金 │
│號│ │ (新臺幣) │ 之週年利率 │ (新臺幣) │
├─┼───────┼──────┼────────┼─────────┤
│1 │貸款 │1萬4,217元 │自95年8月9日起至│自95年9月9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 │ │利率19.68%計算。│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部分,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2 │貸款 │1萬472元 │自95年5月25日起 │自95年6月26日起至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 │年利率17.97%計算│6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 │。 │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 │左開利率20%計算。 │
├─┼───────┼──────┼────────┼─────────┤
│3 │信用卡應付帳款│15萬1,000元 │自95年12月23日起│無。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19.9│ │
│ │ │ │8%,自104年9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15%計 │ │
│ │ │ │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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