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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23號
原 告 鄭涵文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泓鋼
被 告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李爾如
賈蓓恩
游立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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