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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30號
原 告 唐鳴華
陳金英
濮欣蘭
共 同 翁淑慧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謝明宏
張志瑋
陳美華
張金玉即張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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