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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5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建龍
柯柏實
被 告 李映璇即李梅芬
李修明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李映璇行使權利,然僅稱李映璇就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636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得請求李修明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李映璇等語,而就李映璇得請求李修明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利(請求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為何,均未說明,致本院無從審酌李映璇究有無請求李修明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以及李映璇有無怠於行使權利。
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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