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勞簡,38,2020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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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國通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豐裕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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