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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宇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2,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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