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65,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6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李逸洲
被 告 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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