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調,579,2019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579號
原 告 楊家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豪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