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洪世斌
相 對 人 張瑞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位於澎湖縣馬公市,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狀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