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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0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楊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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