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1413,201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被 告 楊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是車禍導致車損的損害賠償訴訟。兩造主要爭執在於:被告到底有沒有擦撞到原告承保車輛的左側照後鏡?由於被告堅決否認有這樣的事情,而原告的舉證僅止於:承保車輛左側照後鏡的損壞、被告及其駕駛的機車當時有被拍照存證,以及原告承保車輛駕駛對被告的指認,但這些舉證並不能證明被告就一定有擦撞到原告承保車輛。

畢竟在最關鍵的部分,也就是被告有擦撞部分,並沒有客觀可信的證據可憑。

所以本件應該判決原告敗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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