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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唐嘉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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