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5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丁駿華
被 告 張哲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