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181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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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819號
原 告 俞湘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8,800 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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