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調,68,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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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68號
原 告 李欣諺
法定代理人 李青龍
闕美麗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正揚、蔡雪憶、陳智揚、盧瑞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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