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調,730,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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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730號
原 告 蕭國添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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