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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78號
原 告 林文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慰君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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