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英資
被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7,035 元,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及3,000 元,合計9,720 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240 元(計算式:9,720 ×1/3 =3,240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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