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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鄧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劉品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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