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1021,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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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林巧惠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被 告 賴國墅即翠思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第二項有關兩造爭執要點之判斷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二、被告應否負擔賠償責任及倘被告應負賠償責任時原告得請求賠償金額若干之認定:㈠被告應否負擔賠償責任之認定: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非有據:查,依照原告提出之兩造間LINE聯繫紀錄【含送洗GUCCI 包(下稱系爭包包)之拍攝照片】,可認被告係依兩造間委託清洗物品契約而對原告交付之系爭包包施以清洗行為,又被告於接受原告之清洗委託前,曾傳送「注意事項網址」(見北院卷第17頁),其內容如本院卷第51至59頁所示(下稱系爭注意事項),要求原告點選連結,確認服務項目及是否同意系爭注意事項內容(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既有傳訊回覆被告已匯付清洗費,核應堪認被告已有閱讀系爭注意事項內容,並可推認原告已知悉被告之清洗工序,明瞭「布面經緯線組織容易斷裂,處理後可能破洞或斷線。

磨損或破洞會有擴大情形(見本院第53頁)」,且同意被告仍對系爭包包施以清洗。

故縱使被告對系爭包包施以清洗行為後,該包包側邊布面處出現破損情形(如北院卷第19、21頁之照片所示),因被告之前開清洗行為係基於兩造間之契約而為,核非不法行為,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難認有據,並不能許。

至於被告施作之清洗工序有無不當,有無未盡注意責任之過失,則屬被告是否善盡契約責任及履行義務問題(另述如後)。

⒉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亦非有據:查,對於已達一定程度磨損與髒汙之包包仍施以清洗,可能對該包包造成某程度之損(傷)害,乃客觀上難以避免之情形,應為社會上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可知;

又,被告在清洗系爭包包前已對原告為風險告知,有如前述,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清洗系爭包包後所造成之布面破損情形,係被告未使用專業洗劑或不符合當時之專業清洗工序所造成,核即難認被告應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賠償責任。

故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給付其懲罰性賠償金云云,核與該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自難准許。

⒊原告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不完全給付所造成之損害(瑕疵結果損害):查,各送洗物件於清洗前之狀況各有不同,被告既以開設專業清洗店為業,並對原告報價、收取新臺幣(下同)5,090元之相對高額清洗費,則其在履行本件委託清洗契約時即應負擔高度之注意義務,亦即被告如對已受有相當磨損與髒汙之系爭包包,仍施以清洗可能產生之毀損風險,應對原告特別予以告知,不能以曾要求原告點選及閱讀系爭注意事項即完全卸免其契約責任。

經核閱原告所提出、兩造之聯繫紀錄,可認被告僅就系爭包包之皮革處有毀損情形對原告特別予以告知(見北院卷第13頁),未能研判該包包之布面部分於清洗後亦可能受損,並就該點亦特別予以告知,或再行請求原告確認是否仍要清洗,則被告對於系爭包包施以清洗行為後,該包包側邊布面出現破損之結果,即不能完全卸責。

是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不完全給付所造成之損害(瑕疵結果損害),應屬有據。

㈡以下審酌被告應負擔瑕疵結果損害賠償責任之賠償金額: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對系爭包包清洗後之破損結果不能完全卸責,已如前述,然原告自陳係5年前以3萬元購得(見起訴狀),而系爭包包於送交被告施以清洗前已受有相當磨損與髒汙,是該包包縱使未因本件被告施以清洗而產生破損,其當時殘值若干,難以精確判斷,且應扣除必要之折舊,方屬合理。

是依前揭規定,本院於審酌一切情況後,認原告就系爭包包之毀損情形,得請求被告之賠償金額以2,5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即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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