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石瑞絲
相 對 人 高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1003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列本院109 年度湖簡字第693 號),因而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二、經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經債權人即相對人請求撤回終結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故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