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律旻
被 告 陳芬菁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206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
1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6,760元,及其中新台幣250,465元,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上開年息加計10% 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上開年息加計10%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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