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250,2020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泰大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4,2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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