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黄致維
王郁雯
被 告 吳亦軒即吳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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